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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保障安置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8日 19: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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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兰州12月8日电(记者屠国玺)记者从12月8日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培训班上了解到,甘肃省近日出台了实施该条例的若干细致规定,其中规定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据了解,甘肃省近日出台的若干规定将于2012年元旦正式施行。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全国首个针对本省实际出台的实施细则,对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选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备操作性的细致规定。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甘肃省城镇房屋实施拆迁项目777个,完成拆迁面积629.36万平方米;2011年前三季度,甘肃省国有土地上实施征收拆迁项目153个,拆迁面积160.45万平方米。

  据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晓明介绍说,目前,甘肃省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该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体制尚未建立。新《条例》将原来施行的政府监管、社会化拆迁,调整为政府征收拆迁。

  据了解,在甘肃省出台的规定中,市县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和社区应该配合。同时,公安、教育、民政和人社等部门,要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被征收人的负担。

  对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甘肃省规定被征收人协商和投票无法确定的,可采取抽签方式选定。同时,《规定》中还对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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