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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新标准采取“从高原则”,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有近五成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到500元,新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按照上述标准,广东省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户数将从32万户增加至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税款,惠及税额15.43亿元,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东、西、北地区优惠政策效应更为显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绝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优惠覆盖范围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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