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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12月11日电(记者魏飚)记者从山西省国税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山西省小微企业税负,该省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了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有超过七成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到500元,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山西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目前,山西省国税系统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179010户,占全部纳税人总数超过六成。此次调整以前,山西省国税局执行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5000元和3000元,个体工商户中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共有58623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32.75%。此次调整后,以增值税新起征点20000元测算,山西省不达这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为13.67万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76.83%。
山西省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小微企业成为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主要受益者。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山西省每月减免税收将达到2583.3万元,全年将多减免税收2.47亿元。按照13.67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来大致测算,若每户平均3人,全省有40余万人直接受益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