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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北京市消协对汽车“三包”提出意见后,昨天,21城市消协再度建言国家质检总局,提议因质量问题退换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对汽车“三包”征求意见,21城市消协认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则有违上位法原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因质量问题退换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