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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发布公告称千万资产面临损失
本报济南12月12日讯(记者 马绍栋) 三联商社与三联集团之间的恩怨并未结束。三联商社11月22日发布公告,公司取得了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获知公司原控股股东三联集团于2007年提出诉讼,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将已于2006年抵给公司用于清偿1412.6万元资金占用款的房产向法院主张权利,并已获得二审生效判决的支持,可能导致公司资产面临巨大损失。
公告称,2006年9月,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签订《房产抵债协议》,拟以其持有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20层整层房产(面积1030平方米),抵偿其对公司资金占用款1412.6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三联商社正式向证监会提出三联集团以资抵债的申请。该以资抵债方案于2006年11月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公告说,2007年,三联集团以该房产所有人身份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以上述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该房屋开发商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中银大厦土地使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三联集团诉称,2000年1月其与开发商之一的中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并于2001年8月将总价款付给了中银公司,但中银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经查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的土地为划拨地,该土地使用权人为济南中行,中银大厦为中银公司与济南中行合作所建,现中银大厦的房屋所有权人亦为济南中行,产别为全民自管房,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房产不允许买卖。据此,三联集团诉讼要求解除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并要求中银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装修费,合计约2110万元。
今年6月,济南中院下发一审判决,判令解除三联集团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三联集团将该处房产返还济南中行,同时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1236万元及对应利息。一审判决下达后,济南中行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近期,山东省高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最终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在以资抵债方案已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情况下,在将房产抵债给公司后未告知公司,仍然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并获得法律判决的支持,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告称,目前,三联商社已就三联集团通过诉讼撕毁《房产抵债协议》、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山东证监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三联商社还将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考虑就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三联集团和时任公司董事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