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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新政引发三类民事案件 或造成两类损失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15: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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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记者 佟明彪) 从去年以来的新一轮房屋调控新政对房地产市场以及法院的民事审判造成了较大影响,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涉房新政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进行了调研,涉房新政引发的新案件类型有三种。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涉房新政引发的新案件类型有以下三种:一,购房人以贷款首付比率提高导致其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二,购房人以按照房屋新政,银行不予办理贷款从而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三,购房人因不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条件,以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涉房新政出台而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可能存在两种类型的损失:一是卖房人的预期利益损失,主要是房屋差价损失。对此应从购房性质、有无损失、损失大小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不应超过实际损失。二是双方为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做准备所发生实际费用。包括居间费用和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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