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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说不改”:运营商何以如此霸气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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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战通信运营商的霸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消协又站了出来,所不同的是,这一次是21个城市的消协组织以集体的形式站了出来。

  联合起来,力量会大一些,影响也会大一些,但是,面对“屡说不改”的三大通信运营商的霸王行为,其结果如何,并不乐观!

  一次又一次,当消协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站出来的时候,总是让人感觉有些悲壮,有些无奈:难道消费者只向消协投诉,没有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这可是21个城市消协组织共同“炮轰”的霸王行为,应该不是小范围的问题,即使没有接到投诉,政府职能部门也应该有所风闻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遗憾的是,迄今尚没有看到职能部门的态度,遑论及时作出反应。本该是能动的、有效率的监管,在这里却寂然无声,是否涉嫌渎职?

  之所以说“屡说不改”,大概是因为此前三大运营商利用自己强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已经多次被指出,但行动上依然我行我素。

  其实,规则和明确说法是有的。比如,根据2007年原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规定,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余额不退,无异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尽管这只是刑法对普通公民的最低要求,并不适用于单位。但是,将心比心,在刚刚经历被垄断调查的情势下,通信运营商难道不该对照这面镜子照照自己的行为吗?

  刚刚初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果如此,待到公益诉讼制度真正确立时,消协组织就会真正掌握有力武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对商家霸王行为乏力的尴尬局面一定会有所改观。

  诚信永远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如果经营行为霸道,会遭人唾弃;倘若设计陷阱,谋取不义之财,更令人不齿。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维权手段的日趋给力,凡不依法经营者,都会付出应有的代价——或法律的,或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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