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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被征村集体土地须持“权证”作为补偿依据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5日 1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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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3年起本市所有被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必须具有“权证”以此作为补偿依据 农村拆迁补偿须有证可查 

  本报讯(记者李洁陈斯)从2013年起,本市所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目前,朝阳、通州、平谷已逐步推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除东城、西城、朝阳、通州、平谷5个区外的11个区县,将至少确定1个试点乡镇,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记者上午了解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土部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将全覆盖,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排查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现象。

  2013年起被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有证”

  根据通知,从2013年起,凡是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凡是未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暂停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等工作,暂缓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从2014年起,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进行补偿安置;凡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争议时方能确权登记,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已明确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及历次土地调查已履行指界签字程序的权属调查成果,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依据。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土地权属和界线无变化,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过程中,对争议较大且不宜立即作出处理的宗地,可将争议范围单独划出,继续开展相邻宗地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做到应发尽发。已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范围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朝阳等三区推开确权发证

  根据通知,朝阳、通州、平谷3个区将在市级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本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除东城、西城、朝阳、通州、平谷5个区外的11个区县,将至少确定1个试点乡镇,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区县试点工作。

  各相关区县政府将在2012年底前把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确认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同时,开展除宅基地外的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确保2013年底完成。

  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

  需要注意,“小产权房”不会被允许在土地确权发证过程中“浑水摸鱼”合法化。

  日前,国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于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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