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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盘点企业国有资产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6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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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向各中央部门和各地国资委印发《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要求各中央部门和各地国资委组织企业盘点企业国有资产,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此次要求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各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各部门直接管理的金融类企业)和各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或受托监管范围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在此之前,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印发了《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要求中央企业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

  对于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要求集团企业所属境内外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同时,国务院国资委还要求各中央部门组织撰写本部门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分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等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客观反映并认真总结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特征、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对于地方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纳入监管或受托监管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单位性质、管理级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建立监管企业名录库,并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对监管范围外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占有和使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核实工作,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确保统计范围完整。

  国务院国资委还要求各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挖掘,总结年度经济运行特点,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困难与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对历年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建库,规范数据口径和数据加工处理,做好数据挖掘和分析汇总,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监管企业财务绩效评价与分析工作,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评价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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