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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委加速落实“36条” 港首试RQFII规模200亿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7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香港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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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报讯】2011年行将完结,国家部委落实李克强副总理访港「36条」政策的步伐亦在提速。继13日国家商务部与港府签署CEPA8后,昨日,央行等机构联合发文,正式以香港为试点,允许合格的基金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试点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或「小QFII」)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虽然初期RQFII的试点额度仅200亿元人民币,但业界相信,RQFII的启动,将盘活香港目前逾6000亿元规模的人民币存款,源源活水,利港利国。

  中证监主席要求提速扩容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表示,RQFII初期试点额度约200亿元人民币,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此前,中证监主席郭树清在12月14日的内部会议上要求,要抓紧落实与CEPA中的相关要求,适当加快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步伐,尽快出台RQFII的实施办法,逐步扩大港澳地区投资沪深股市的实际规模,特别是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规模,促进双边的金融市场体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试点企业须具4资格

  今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访港期间公布了36项支持香港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即包括投资者期盼多时的RQFII。16日公布的《试点办法》就RQFII试点机构的资格条件、投资运用等事项作出安排。

  《试点办法》规定,RQFII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参与机构应具备4项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投资对象设比例限制

  在资产托管方面,《试点办法》规定,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在投资运用方面,《试点办法》要求,RQFII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表示,RQFII试点将是继央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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