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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12月20日电(记者邓卫华)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开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加快解决部分职工住房困难。
集资合作建房在我国一直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山东省政府的规定,企业申请集资合作建房,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自有土地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建设,可以并纳入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山东省政府要求,集资合作建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要严格控制套型标准,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山东省政府还要求,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供应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职工。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