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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摄像功能 消费者网购手机获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09: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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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涂铭)记者22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状告北京某知名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的案件,因夸大宣传手机摄像功能,商家被判欺诈并向消费者双倍赔偿购机款。

  消费者刘先生称,2011年8月,作为手机摄像“发烧友”的他通过某知名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的介绍,发现一款诺基亚品牌手机在摄像功能上性价比较高,于是决定购买并支付购机款1416元。但收货后刘先生发现该手机拍摄的视频并未达到网站宣传的技术参数,并且该网站对这款手机技术参数的描述与诺基亚官方网站上的描述不一致,夸大了拍摄功能,故以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机款。

  庭审中,商家辩称,网站上刘先生所购款诺基亚手机参数确有错误,但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系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公司发现后已立即进行了更改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对手机技术参数的错误描述足以导致刘先生作出错误判断,且两处重要的功能参数差异不能简单地用操作失误来解释,所以认定该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刘先生双倍购机款2832元。

  海淀区法院法官宋纯峰表示,消费者往往在使用商品后发现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认为商家的宣传存在不实之处,构成欺诈。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欺诈的认定十分严格,一般认为只有对于消费者决定购物的关键性因素的虚假陈述才能构成欺诈,并支持双倍返还。如本案中,作为手机摄像“发烧友”,手机摄像功能的参数是刘先生决定是否购机的关键性因素,而本案被告在此方面存在虚假陈述,才被判定构成欺诈并双倍返还货款。

  宋纯峰建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如果发现商家在网上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实,应及时通过公证机关取证等手段保存网页证据,避免关键证据的灭失,导致维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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