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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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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

  尽管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条例》有的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必要修改完善《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此外,总结期货交易的实践经验,对《条例》有的具体制度规定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同时,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一,鉴于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向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以保证合约的履行,有效规避交易风险,《条例》应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二,在期货交易实务中,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的,为此,征求意见稿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相应删去了《条例》中关于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规定。三,《条例》规定,结算是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而在期货交易实务中,结算不仅包括交易盈亏的资金清算和划转,还包括根据交易结果产生的交割货款、手续费、代扣税费等各种款项的资金清算和划转。据此,征求意见稿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2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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