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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经营性活动将受到查处。国家文物局日前出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今年以来,北京故宫、承德避暑山庄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相继被媒体曝光从事经营性活动,一时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
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针对上述情况,国家文物局曾出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提出,不得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该办法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性检查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调要加强对文保单位的实地检查力度。
记者注意到,在实地检查内容范围规定上,包含了十大项内容。其中明确提到,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均在检查内容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