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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召开“2011年反垄断工作主要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
12月27日,商务部召开“2011年反垄断工作主要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商务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傅艳主持。发布会实录如下:
傅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反垄断的工作一直得到各位媒体的关心和关注,今天我们特别请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给我们介绍近一段时间以来反垄断的工作。现在发布会分两个小阶段,第一阶段请尚局长介绍情况,第二阶段尚局长愿意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下面请尚局长介绍情况。
尚明: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反垄断法》2008年8月实施到现在三年多了,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都比较关注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我记得去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两周年的时候,我向新闻媒体介绍了商务部两年来的执法情况。今年又有一些新的进展,所以我也非常高兴在岁末的时候向大家介绍2011年商务部的反垄断工作的最新进展。同时,正如主持人刚才所介绍的,商务部同时还承担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所以一并向大家介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大家手里拿到了这个发布稿,我按照这个次序介绍一下。
一、2011年反垄断工作进展。
(一)经营者集中配套立法
反垄断法仅仅八章57条,相对比较笼统、原则,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法律颁布后作为执法机关我们一直积极推进《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在不断执法经验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方面的配套规则。去年我介绍过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颁布的。二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三是部门颁布的规章。大家看到了很多。
各位也许了解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审查的要点就是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所以,2011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进行评估的具体考虑因素和标准,对《反垄断法》的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进一步进行细化。旨在增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同时,也为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提供指导,使经营者能够了解我部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并在审查过程中予以配合。该规定涉及到了第27条和第28条的各种因素,包括如何看待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的概念及其意义、市场进入的影响、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等。
(二)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
1、最新的统计数据。2011年1-12月中旬,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194件,这有了相当大的增长,同比增长43%。其中立案179件,同比增长52%;审结160件,同比增长40%。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无条件批准151件,占94%,附条件批准4件占3%,立案后撤回5件,占3%。
2、案件总体特点。在已经审结的160件案件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了简单的统计,制造业103件,占64%,这和去年差不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3件,占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0件,占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件,占6%,还有批发零售业10件,占6%,采矿业7件,占4%;建筑业3件,金融业2件,房地产业1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1件。
与2010年各行业所占比例相比,2011年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案件所占比例有所增长,采矿业、批发零售业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其他行业案件所有占比例未发生明显变化。
3、附加条件批准案件。2011年,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4起案件。
——乌钾收购谢钾。该案于今年3月立案,在第二阶段结案。商务部考察了全球氯化钾市场和中国氯化钾市场的情况。钾肥是高度集中,乌钾和谢钾是俄罗斯联邦最大的两家氯化钾生产商。在全球范围内,钾资源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包括加拿大、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合计约占全世界总储量的80%以上。本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将产生全球第二大的氯化钾出口供应商,市场份额将超过全球市场的1/3,其全球第一大供应商合计约占全球市场的70%。调查发现,中国对国际氯化钾的市场依赖度较高,目前有一半左右的氯化钾需求依赖海运贸易和边境贸易进口,其中进口量一半以上来源于谢钾、乌钾及其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公司。这个项目经营者集中实施后,谢钾作为一个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将被乌钾吸收合并,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难度加大,这将可能对中国的氯化钾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及时将竞争关注告知了并购双方,所以申报方提出了减少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最后经过评估我们采纳了这个方案,最后附条件批准。解决方案包括:合并后的公司应继续保持目前的氯化钾销售做法和程序;合并后的公司应一如既往地为中国市场提供种类齐全和数量充足日的氯化钾产品;合并后的公司应维持惯常的价格协商程序等措施。这就可以减少经营者集中可能带来对竞争的损害,具体的详细情况可以看网站我们的公告。
——佩内洛普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案。我们审查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两个案子合并中所涉及的关联公司在一项产品上高度集中,占有了全部的世界市场。就是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两个加起来占100%,所以我们在批准两家公司经营者集中的同时,附加了限制竞争条件,对其中一家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剥离处理。
——通用电气与中国神华设立合营企业案。通用电气申报的案件比较多,这是其中一件,各位知道神华是大型国有企业,这个案件最后也附条件批准,主要涉及到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市场,通用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水煤浆气化用煤,神华又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和决策权,在这里我们附加限制性条件,希望这项经营者集中被允许后,交易方不得利用限制供应水煤浆气化技术所使用的原料煤或者以供应原料煤为条件或者提高使用其他技术的成本。
——希捷收购三星电子硬盘驱动器业务案。这个案件网上有很多信息的披露,这个案子今年6月立案,在延长审查期结束。我们分为初步审查期,进一步审查期和进一步审查期的延长期。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硬盘行业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卖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和对消费者影响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分析了在上述相关商品市场中此前发生的交易,特定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等等。评估后认为全球硬盘市场高度集中,如果大家熟悉硬盘市场的话,可能会脱口而出,全世界只有5家硬盘厂商,目前仅留存希捷、西部数据、日立存储、东芝和三星,这个并购将在市场上减少一个竞争者,我们认为这项集中将产生或可能产生排除竞争的效果。所以,我们与申报方进行了商谈,最后交易双方提交的解决方案,经过评估认为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在相关市场上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存在,虽然两家可以集中了,但是三星硬盘在一段期限内要以独立竞争者的身份存续,审查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继续维持和扩大三星产品产能,不得实质性改变当前的商业模式,不得迫使下游供应商排他性供货,继续保持创新投入等等。这些救济措施将可以减轻或者消除此项合并对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交流合作情况。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跨国并购日益频繁,交易模式日益复杂,所以各国反垄断机构面临共同的监管挑战。不久前我访问美国的时候,一家美国大跨国公司提出,在若干年前,我们需要应对的仅仅是美欧等几家监管机构的监管,现在一个大并购案同时面临多达五六十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是一个巨大变化。所以商务部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与有关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促进经济复苏,保护消费者的福祉共同努力。
我们与欧盟2004年就开始进行了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每年举行一次,2011年7月成功举行了第7次。同样在7月,中国的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与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为中美开展机制性合作提供了机制性框架。今年11月,我们和美国两个执法机构还制定了《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合作指引》,进一步加深了双方在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方面的合作。我们还与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执法机构开展了合作,加深彼此了解,探索双边合作机制的可能性,同时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会议和研讨会等等。
(四)关于反垄断法的宣传培训。
《反垄断法》实施已经三年,但对中国大多数公众来讲还是比较新的事物。为了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加深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商务部从2008年开始每年都进行一系列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2011年商务部继续针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举办了四期商务系统《反垄断法》培训班,培训人员数百人,培训班自2008年以来累计举办了13期。
(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
一是宣传培训。委员会层面,今年10月委员会办公室举办了民营企业《反垄断法》宣传培训班,12月在深圳举办了针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宣传培训班。针对中央企业的宣传培训去年已经进行了,今年进行地方国企的有关人员培训。此外,委员会办公室还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本》,这个读本已经进入出版前的最后阶段,不久就会和公众见面。
二是委员会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为更好地做好委员会工作,经批准,今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成立,并设立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原来商务部承担着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正式设立办公室以后,这项工作就有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职责包括组织反垄断执法部门起草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有关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指南;通报交流有关部门反垄断工作情况,跟踪了解国外反垄断工作动向,建立各行业市场集中状况的数据库,承担协调反垄断执法的日常工作,负责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和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联系专家咨询组具体事务,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