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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确车船税征收新标准 涨幅最大逾十倍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8日 2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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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兰州12月28日电(记者 王博)甘肃将按照机动车排量大小分七档征收车船税,排量超过4.0升的机动车年税额达4500元,比目前执行的360元标准高出十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甘肃按照《车船税法》的税额标准范围,根据本省实际,推出《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征收税额。

  这套依据上位法规则制定的车船税征收新标准,将按机动车排量大小分七档征税,排量在1.0升(含)以下的机动车,执行原标准240元不变,其余均随排量增大增加税赋,最少涨60元,最多的4.0升排量以上的,涨了4140元。

  兰州市交警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11月底,仅兰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达46.4万辆。车船税的调整将增加大多数车主的“养车”成本,也引发了不少质疑。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处长聂瑞平说,新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税额是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甘肃交通运输业的运营成本、车船使用者承受能力、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以及当地政府对节能减排、交通拥堵调控的需要等因素,经过测算后确定的,并参照了周边省份的税额标准。长远来看,这个办法能够对大排量机动车有一定限制,促进节能减排。

  《实施办法》还规定,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用于农业的暂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法》中“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条款在甘肃《实施办法》中未提及,对此,聂瑞平表示将按照上位法标准执行。

  《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元旦正式启用,而现行的2007年颁布的、以核载人数划分征税等级的《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届时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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