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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机动车停车费新规下月起施行 四种情形免收停车费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1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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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规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专业停车场停车费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其中,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七类场所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七类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

  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的停车场;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种情形免收停车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进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和业主搬家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以及环卫、邮递、殡葬车辆;

  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专用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车主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要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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