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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12月29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条例》明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两种情形为: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