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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监局29日发布消息称,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重庆市7大类产品须强制性标注商品条码。
这7大类产品均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分别是: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配件。规定称,其他产品也可自愿标注商品条码。
重庆市质监局法规处负责人杜渐称,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不得未经核准注册即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不得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违者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规定,商场、超市等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未履行该义务的销售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于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商品销售者不应当再要求对方使用店内码。
杜渐还称,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商品条码,查询生产厂商以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具体查询途径可登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或重庆市质监局官网,也可拨打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的电话查询。
“该办法可方便产品溯源追查。”杜渐说,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旨在推广商品条码,对如何监管并无详细规定,且所有产品皆自愿标注商品条码。《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结合重庆地方实际,着重解决条码运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特点是建立了涉及人身安全重要产品的溯源制度,赋予了商品销售者查验的义务,并提高了相关监管处罚力度。目前国内共有10余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