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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恩桢
这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近读新出版的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十卷本,其中的《资本论》一书记述当年欧洲市场假冒伪劣特别是食品掺假情况,令人感触颇深。
书中写道:“面包掺假情况,令人难以置信,在伦敦尤为厉害”“把明矾磨成细粉,或与盐混合,这是一种常见的商品,名为‘面包素’”“面包中含有一定量的人汗,并且混杂着脓血、蜘蛛网、死蟑螂和发霉的德国酵母,更不用提明矾、砂粒以及其他可口的矿物质了。”
《资本论》还引用法国化学家舍伐利埃的文章,进一步展示欧洲食物掺假的“盛况”:在被其检查过的600多种商品中,有10、20甚至30种掺假方法的商品并不稀罕,如“糖有6种掺假方法,橄榄油有9种,奶油有10种,盐有12种,牛奶有19种,面包有20种,烧酒有23种,面粉有24种,巧克力有28种,葡萄酒有30种,咖啡有32种,等等” 。
马克思生活时期的欧洲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中期,资本原始积累的任务在不少地方没有完全结束,榨取绝对剩余价值仍是资本剥削劳动的主要手段。“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的歪理在天际回响,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食品掺假汹涌而出。
尽管时隔一个半世纪,但今天的中国也面临相似的挑战。一般认为,从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变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3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但与此同时,急于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并求得发展的一部分企业,成为制造和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主要基地。上世纪80年代,浙江温州、福建晋江曾因此而成为众矢之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温州、晋江等地以此为鉴,通过“精技术、严管理”一跃成为中国品牌产品的重要基地,一洗前耻。不过,一批小企业,特别是刚刚走上经商之道的经济主体,面对市场经济耀眼之光,难免伸出贪婪之手,打起假冒伪劣的主意。
19世纪中期的英国,由于食品掺假泛滥成灾,于1855年在下议院成立“食物掺假调查委员会”,并在1860年颁布“防止饮食品掺假法”。根据马克思的评述,这只能是一项无效的法律,因为它对每个企图专卖假货“赚正当钱”的自由贸易论者,是极端宽容的。“食物掺假调查委员会”也坦白地承认,自由贸易实质是假货贸易。
在当年的英国,相关法律只是一个无效的法律,因为法律的执行者没能脱离制假的利益圈,但今天的中国就大不一样,在本质上我们的政府与法律、法律制定者与执行者都站在人民利益的一边,对掺假者有理由依法办事,积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震慑作用。
制定防止食品掺假的严厉法律极其重要,但绝不能到此为止。法律只能对付那些利欲熏心的主动掺假者,可现实中确实还存在一种被动掺假的情况。比如,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别是江河土地中的化学污染,使食物掺假中增添了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许多食物原料,如果已带上环境污染的因子,客观来说那通常是多年累积而非个别企业的责任了。这种常年累积起来的环境生态问题,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必须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系统对待,强化处理。
此外,防止食品掺假,还需提倡生产者的诚信。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在这一机制中,绝无“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的生存空间。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