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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收购管理办法
10家RQFII机构获批
107亿人民币投资额度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与此同时,《决定》在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方面做出制度安排。首先是明确了30%以上股东股份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其次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定义,在修订中,将“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修改为“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上述负责人表示,《决定》的制定体现了尽快实施与分布实施协调统一的原则。对目前讨论比较充分、意见相对统一的四类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先实施取消。对其他可合并、可取消和可简化行政许可的研究和《收购办法》内容的修订事宜,目前已经启动《收购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相关问题已在研究中,将在《收购办法》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研究解决。(朱宝琛)
10家RQFII机构获批
107亿人民币投资额度
本报讯 外管局12月30日公告称,日前共批准10家由托管银行转报、已经完整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构)投资额度107亿元人民币。
上述获批额度的机构分别是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和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各家获批额度均在9亿元至12亿元之间,其中华夏基金(香港)获得了最多的12亿元。
外管局还称,其将继续及时受理获得资格的RQFII机构提交的投资额度申请,并按照统一的规则和程序审批。(夏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