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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告、宣传等费用不得列入景点门票成本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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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1月1日电(记者 沈汝发)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规定,广告、宣传等费用不得列入景点门票成本。

  根据规定,游览参观点除了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外,还包括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观光车、游船(艇)、漂流竹筏、索道、停车场等设施或场所。

  福建省物价局明确规定,以下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游览参观点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或者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费用;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等;企业计提的除了坏账准备之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支出;虽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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