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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方面,福建省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此前,福建省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福建民营经济发达,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该政策的出台旨在减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促进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