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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月1日电(记者郑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提出,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从实践来看,约束力弱是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软肋”,常出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反悔不认账,另一方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得再走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延长了争议解决周期,往往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曾凌介绍说,《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赋予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协商解决纠纷的多项权利,包括:
要求协商解决纠纷。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协商和解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协商不成时寻求其他途径救济的权利。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