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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上调"两税"起征点 36万个体工商户受惠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11: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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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消息,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湖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均调整至新规最高上限。其中,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据测算,新规实施后,湖南将有36万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看,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三类增值税起征点都有大幅度提高。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至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5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专家细算了一笔账,月销售额为20000元的纳税人原来每月需缴纳增值税额600元(20000*3%=600元),一年需缴纳税款7200元。而新规执行后,免征范围内的个体户最多可减负7200元。

  “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受益最大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相关财税专家表示。据省国税局测算,湖南国税管辖的原有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24.4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8.23%;实行新政策后,预计起征点以下户数达36万户,占总户数的85.95%,国税部门每年将为纳税人多减税4亿元左右。

  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按期纳税月营业额不到20000元,就无需缴纳营业税,而一旦达到或超过20000元,就要按照全部营业额来缴税。也就是说,如果每个月营业额19999元,就不需要纳税。但如果收入20000元,就得按照20000元足额纳税。对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其他不能按期纳税的个人,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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