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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张淼淼、关博)从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与北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5日表示,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意味着北京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各类用人单位统一了待遇和标准。
据介绍,此次修订还对工伤认定、待遇水平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如,将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为一年;为避免推诿,首次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指定管辖制度,规定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险部门如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以前遇到过用人单位迟迟不举证,导致工伤保险申请过期,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事,此次修订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或职工以及其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孙彦说,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标准此次也一并进行了明确,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相关标准,支付3至18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悉,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此次政策调整对用人单位以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医疗机构等其他相关责任人和机构,有骗保行为并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存在骗保行为的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