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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何雨欣、徐蕊)记者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在解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时表示,政府采购30%面向中小企业符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
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力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30%比例的确定,国际上,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目标是23%,欧盟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考虑到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将该比例设定为30%。
“关于60%比例的确定,依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占50%左右。为了体现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将中小企业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重设定为60%。”有关负责人还介绍。
有关负责人说,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很多获得较大份额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暂行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