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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昨天正式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意见稿指出,上述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央行日前公布的信息显示,包括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61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批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截至目前,共有101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前,央行曾分别于2011年5月和8月两次发放27张和13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对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所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该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央行介绍,对该管理办法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月13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