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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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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央行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同时,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在支付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支付指令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经支付机构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在银行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及时传递、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应建立确保支付指令被正确传递和执行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保证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由于超时、无响应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处理支付指令的,支付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发出提示。

  对于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支付机构应免费为客户提供上溯一年的支付信息查询服务。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时,应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

  同时,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还应向客户公开披露以下信息: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所提供的互联网支付业务类型、操作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等警示性信息;退款规则及处理流程;争议及差错处理方法等。

  此外,意见征集稿还规定,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支付机构负责发展特约商户、发放支付插件、处理相关交易并承担相关支付风险。

  意见征集稿中指出,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落实实名制,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对于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

  另外,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客户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卡片有效期以及银行交易密码,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验证信息。(中新网IT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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