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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等服务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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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就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央行制定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可互相划转。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互相划转。

  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

  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划分商户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通过设置特约商户单笔或当日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建立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支付机构应建立互联网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事件。重大事项报告不得超出案件和事件发生后48小时。

  办法共八章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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