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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要求陈晓退千万“封口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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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要求原告、被告补充整理相关文字资料,择日再审

国美电器前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陈晓。(资料图)

  据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1月5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陈晓违反离职协议案在北京开庭。原告、被告就陈晓是否违反离职协议始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

  国美电器起诉陈晓案源于去年5月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发表的一篇稿件。稿件引述了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以及国美电器继任者张大中的评价等内容。稿件还提到,陈晓认为,国美电器股价不可能再涨,在投资价值上没有前途。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3月,国美电器曾与陈晓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陈晓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司运营策略等内容,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论等。为此,国美电器向陈晓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税后)。“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封口费’。”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说。邹晓春等人同时提交了相关的三份媒体报道,要求陈晓返还。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并不能证明陈晓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原告则认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可见在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1000万元款项支付方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作为原告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时,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对此,邹晓春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协议中规定,款项可以由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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