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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方案包括新增“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等五大亮点。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
赵锡军:市场机制的基本作用是通过竞争所带来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资本市场则是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对资本这一生产要素进行有效配置的重要机制。何谓资本要素的“有效配置”?那就是经营越好、价值上升空间越大、市场表现越好、给投资者带来回报越高的企业就越能够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也就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越多的资源来发展自己;而经营差、缺乏价值上升空间、市场表现差、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企业则
无疑会被市场淘汰出局,退出市场。如果一个证券市场缺乏明确规范的退市机制,应该被淘汰的企业不仅不能顺利退出市场,反而继续滞留在市场上耗用宝贵的资源,那么,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就不可能实现,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无法实现,资本市场也就不可能健康发展。自1990年成立交易所以来,证券市场一直在探索建立符合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机制,但受市场发展的水平、市场参与者的认识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此次深交所就创业板退市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表明证券市场终于在退市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创业板市场建立时间短,在建立时其市场化程度就要比主板市场与中小板市场高一些,参与者也比主版市场要少一些,选择创业板市场作为探索建立退市制度的突破口,有利条件更多一些,成功的可能性也更大。而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成功建立,无疑会有助于我们在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届时,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得以在全部市场建立,资本市场的功能将会更好地发挥。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