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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三成以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09: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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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留给小微企业不低于60%

  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

  同时也要看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达到相应要求;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企业或大品牌的产品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两部门制定了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很多获得较大份额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非常普遍。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暂行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比例的确定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因素:

  国际上,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目标是23%,欧盟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考虑到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将该比例设定为30%。

  依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50%左右。为了体现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将中小企业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重设定为60%。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获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

  暂行办法提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获得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考虑到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采取了规定比例区间的做法。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暂行办法规定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但只采取将分包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统计数额的鼓励措施,未给予具体的评审优惠。

  采购人应当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为了避免大中型企业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利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谋取中标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联合体投标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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