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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1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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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近日,省住建厅出台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并界定了行政执法范围:一是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二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暂行规定》提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还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其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结合公积金管理实际,将20人以下(含20人)的单位归为微型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2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单位归为小型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影响社会稳定、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以及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从重处以5万元罚款。

  单位或职工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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