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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餐饮单位应公示食品安全等级 严禁涂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1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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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1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将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摆放、悬挂、张贴在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 

  《指导意见》突出了依法行政、分类监管、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由监管人员依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等级评定,并向消费者公示。

  《指导意见》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评定范围、评定依据、评定项目、等级划分、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指导意见》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等级,年度等级由动态等级积累形成。动态等级的评定分为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九个方面。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

  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了对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的三种情形:一是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二是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三是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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