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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干预是指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政府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例如,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为了稳定灾区物价,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立即启动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决定对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日用品、建筑材料、燃料等商品的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项措施在抗震救灾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稳定受灾地区市场物价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