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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对产生扬尘污染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20: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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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济南1月15日电(孔凡元)从今年3月1日起,山东省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

  记者15日从山东省环保局获悉,山东新出台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该办法指出,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这一规定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旨在防治扬尘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山东同时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保部门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办法还规定,环保、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政府相关部门会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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