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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境内主板上市公司将全面执行内控制度的要求,这是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管理能力与竞争力水平的重要举措,也将成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复杂竞争形式的有效手段。
为进一步推动内控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得内控工作真正利于公司的实际管理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要求自身,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以及其配套的三大指引——应用指引、审计指引、评价指引来建立、健全自身的内控制度,并且推动其有效施行。
在国家监管方面,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上市公司需在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满足合规要求。参考2011年度已经实施内控规范或者参与试点的公司内控评价报告要求,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需要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方案报证监局和交易所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内控实施进展情况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什么是企业内控评价报告,报告又应当具备什么内容呢?
长安风险管理律师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结为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的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依据内部检查和监督工作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对自身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后出具的文件。
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来说,评价报告的作用相当于体检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具体要求,早在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三条就已经列明,总共有7个方面内容。而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也于2007年7月1日施行,内容上精简出4条。
针对一份合格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内容。
关于内部控制体系的法律规范都是指引性的文件,对于内控体系的建立,监管部门是放任自流还是强制执行?《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中显示的内控体系推进的时间表从2012年1月1日起,包括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公司都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此《通知》中用了“应当”一词,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一般解释认为是强制要求的意思。
从当前的调查结果看,已经向上证所和深交所提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企业,也只是部分地执行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与基本规范要求的标准还有差距。毫无疑问,上市公司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作者单位系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