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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风华内幕交易判决生效 投资者欲索赔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15: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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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6日,保荐人内幕交易第一案宣判,谢风华夫妇被重罚990万元。据消息人士称,法院在1月6日当天向谢风华夫妇送达一审判决书,并告知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依法提起上诉,但截至1月16日上诉期限届满,谢风华夫妇没有就判决提起上诉。

  不过,刑事判决的生效及近千万的罚金并不意味着谢风华夫妇的麻烦到此结束。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处获悉,已有部分受损股民要求向谢风华夫妇发起索赔诉讼。作为索赔股民的代理律师,许峰表示,其将在2012年春节之后向法院提交材料。

  两公司涉内幕交易

  记者查阅刑事判决书,谢风华夫妇内幕交易案涉及ST兴业(600603)、万好万家(600576)两只股票。法院审理查明,在厦门大洲重组兴业房产过程中,ST兴业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分别为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2月24日以及2009年5月24日至26日,在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谢风华作为厦门大洲收购、重组兴业房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叫妻子被告人安雪梅购买ST兴业股票,获利13.7万元。

  在天宝矿业借壳万好万家重组上市过程中的内幕交易事实中,法院查明的天宝矿业借壳万好万家重组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9年5月12日至5月19日,2009年5月18日上午,谢风华在制作天宝矿业借壳万好万家的重组方案期间,作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叫妻子安雪梅购买万好万家股票共计121.06万股。其中,谢风华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买入93.06万股,累计成交金额667.196万元,获利585.39万元;安雪梅在明知有关信息系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仍利用该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买入28万股,累计成交金额204.71万元,获利168.5万元。

  股民索赔有法可依

  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许峰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在南京召开的民商审判会议纪要中也提及,对于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因此投资者向谢风华夫妇提起索赔,在抽象法律层面没有问题,北京、南京等地的相关法院也均有过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受理先例,如正在北京某中院审理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即是一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国内目前尚无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具体司法解释,法律界关于综合的包含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案件在内的司法解释出台在即的传闻也已有多年,但据称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失的算法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比较复杂,最高院已经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对该综合的证券侵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正式出台。

  索赔应符合相关条件

  “根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只有在涉及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或刑事判决生效后,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才符合前置程序的要求,若谢风华夫妇在有效期内未提起上诉,从1月17日开始,因谢风华夫妇内幕交易罪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提起索赔。”许峰表示。

  关于提起索赔的具体条件,许峰律师介绍说,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投资者应该至少满足相关条件:在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之间卖出过ST兴业的投资者,或者在2008年12月25日及2009年6月30日到7月1日买入过ST兴业的投资者;而对于万好万家的投资者,需在2009年5月18日卖出过万好万家股票,或者在2009年6月25日到26日买入过万好万家,均满足索赔条件。

  “三部委多次强调对内幕交易‘零容忍’,而证券市场一直在高压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投资者对保荐人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涉案人谢风华、安雪梅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无疑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一资深市场人士对此如是评说。《大众证券报》也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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