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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新规:财险公司不得利用再保险逃税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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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公布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管理规范》明确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业内人士表示,本次《管理规范》,从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等方面对财产保险再保险管理进行了深入阐述,对于实现财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规范》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管理规范》规定,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此外,该《管理规范》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大损失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针对巨灾事故的每次事故责任累积限额。

  《管理规范》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与巨灾风险的管理,建立风险累积责任和巨灾风险的识别管理原则和方法,重点考虑地区、行业、险种等因素,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而对于跨境再保险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点,《管理规范》指出应加强分析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进行跨境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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