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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是一间物流企业的财务,公司主要业务内容是从事短途运输,但公司内用于运输的车辆大部分是从外面租赁回来的。最近王小姐看到广州地税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关于公司租赁车辆,相关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博文,立即向公司起草了一份关于购买运输车辆的分析报告,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年初在公司行政会议上提交讨论获得了通过,公司还因此奖励了王小姐一笔过万的奖金。
税务部门提醒,由于租赁的车辆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租赁车辆所发生的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过桥费等费用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出租企业或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的,企业可按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费用,凭合法、真实、有效的租赁发票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使用非本企业车辆所发生的相关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则不能凭上述费用的票据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