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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 1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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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网 2月1日,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

  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问核、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申请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同时证监会还表示,在国家发改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未回复意见前,不安排相关发行人的预先披露和初审会。对于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同天,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申报情况,发行监管部官方网站显示,截至2012年1月31日申报企业有295家企业,包括包括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锦州银行、徽商银行、上海银行、贵州银行等一大批城商行,同时还包括了广州酒家、狗不理包子等一批餐饮业公司。

  证监会的申报企业情况以表格形式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的名称、注册地、所属行业、拟上市地、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备注等信息以及本年度首发申请终止审查企业的名称、终止审查决定时间。申报企业情况每周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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