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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中的副职今后将被业绩考核。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全面部署,并明确将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指导意见》提出,央企要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并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通过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考核时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考核结果除了与薪酬挂钩外,还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的督导检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