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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安徽省政府获悉,安徽省物价局和省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实施意见》,对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安徽省要求省内煤炭生产企业按照“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发电用煤需要。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和省内年度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合同价格(4800大卡,560元/吨或5000大卡,580元/吨)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
安徽省同时还规定,2012年,省内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4800大卡,720元/吨),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安徽省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要求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凡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全省将建立电煤价格监测和合同备案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电煤价格调控政策的行为。从2012年1月起,安徽省对省内主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月度监测报告制度。各煤炭、发电企业将签订的年度电煤合同分别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备案,凡与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政策不符的,要予以纠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