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信达证券总监遭索赔40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城市快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本报讯(记者 杜敏)对于信达证券而言,今年可谓悲剧连连。继春节前因涉嫌发布虚假研报《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遭遇六位股民集体举报之后,近日公司营销总监徐寿文又因涉嫌编造虚假信息引诱投资者购买股票,遭遇股民索赔40万元。日前,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表示,目前已代理股民发出律师函,要求信达证券及其营销总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旦索赔成功,本案将成为国内首起股民向投资顾问索赔的案件。

  【事件缘起】

  虚构增发价“引诱”股民

  据张远忠介绍,2011年3月31日,信达证券营业部营销总监徐寿文对股民齐某发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并让其买入三一重工的短信。随后,徐寿文提供给齐某的投资报告中指出:“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元,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频繁的推荐短信让齐某听信了徐寿文的言论,买入了三一重工股票。事实上,三一重工虽多次发布拟发行H股的公告,但并未披露徐寿文所说的“35港元的发行价格”。而徐寿文在虚构三一重工增发价的基础上,引诱齐某买入三一重工股票,最终导致齐某亏损40余万。

  【律师说法】

  应承担赔偿和刑事责任

  在张远忠律师看来,徐寿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中“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规定。同时,张远忠还认为徐寿文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张远忠表示:“徐寿文应对股民齐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信达证券因存在管理过失,理应与徐寿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已代理股民齐某向信达证券发出了律师函,如果信达证券在收到律师函之后不赔偿齐某的损失,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热词:

  • 信达
  • 徐寿文
  • 股民
  • 证券营业部
  • 增发价
  • 索赔
  • 证券法
  • 刑法
  • 投资者
  • 重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