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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编造虚假信息 信达证券营销总监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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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信达证券因涉嫌发布虚假研究报告事件被北京证监局正式受理的风波还未平息。记者昨天获悉,信达证券营销总监徐寿文涉嫌编造虚假信息致投资者亏40万被曝光。目前,该投资者已正式委托律师向信达证券和徐寿文本人发律师函,要求信达证券及其营销总监徐寿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投资顾问给投资者推荐股票要有根据,不能随口乱说,否则一旦导致投资者陷入亏损,投资顾问就要吃不了兜着走。信达证券的营销总监兼投资顾问却偏偏“喜欢”这么做。

  徐寿文为信达证券投资顾问、营业部营销总监,齐某为该营业部开户炒股的特定投资者。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告诉记者,早在2011年3月31日,信达证券营业部市场总监徐寿文对其服务的客户齐某发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并让其买入三一重工的短信。

  随后在2011年4月1日,徐寿文告诉齐某:“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但不幸的是,由于三一重工暂停香港上市,齐某购买“三一重工”股票最终损失4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三一重工自2010年4月份起近一年多时间里,发布了多项涉及发行H股的公告,随后又于2011年9月22日宣布,由于市况波动,暂停H股上市计划,也未设定新的上市时间表。

  投资者齐某委托律师向信达证券发送了律师函,认为徐寿文传播虚假信息,要求索赔经济损失40万元。

  对于上述说法,截至记者发稿,徐寿文和信达证券没有作出回应。

  ■律师说法

  徐寿文严重违规 公司要连带赔偿

  作为此次事件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徐寿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证券法》第171条第四(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规定。因此,根据《证券法》规定,徐寿文应对齐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徐寿文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信达证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不是职务行为,信达证券也存在管理过失,理应与徐寿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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