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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新近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办法》中还允许小贷公司向股东定向借款,放宽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
但是,部分小贷公司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指出,《办法》中部分条款设计可操作性不强,期待实施细则的发布。
被允许向股东定向借款
本次《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此前被禁止的小贷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现在只需通过工商局报备后即可办理,这被一些小贷公司负责人视为监管放松的迹象。
“原本股东增资手续太复杂,还要满一年才可办理。去年小贷生意火爆,2~3个月钱就借完了,本是扩大规模的大好时机,偏偏股东被限制无法增资,所以之前业内不断呼吁放松该条款。”某小贷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现在只需通过工商局报备即可增资,提高了小贷公司的经营效率。”
《办法》还指出,小贷公司倘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以上三种融资方式,不仅要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而且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业内人士解读,这条新规的优惠力度不足。
“如此算统帐,主要是针对控股股东增资的额度。”某小贷公司经理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银监会原有规定仍然有效,即小贷公司只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不超过自有资本金50%,小贷主要的融资来源仍然受限制。”
“小贷公司间几乎不相互拆借,额度不足时,业内一般采取联合贷款,或者将客户介绍给关系较佳的小贷公司。所以小贷间的拆借几乎不会占有新规中的融资比例。”该小贷公司经理告诉记者。
部分条款设计操作难
“《办法》中的一些新规,缺乏实施细则,小贷公司在操作时完全可以规避,无实际意义。”一小贷公司董事长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他所说的正是《办法》中的新规:小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必须接受工商监管、报备;并且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其实类似回购业务,业内一直存在,目的就是腾出资金接手新业务。”该小贷公司董事长说道,“但是实际操作中,不以小贷名义出面就可以规避监管。”
“50%的上限也类似鸡肋。小贷为客户担保向银行借款,承诺倘若客户无法偿还贷款,就有小贷偿还给银行,客户的抵押资产归小贷所有。但是如果客户还款良好,小贷原本承诺的代客户还钱就成了或有事项,贷款卡也不会有记录,不存在交易规模之说。”该小贷董事长说道。
“而且工商局也很难审查此类事件,倘若小贷公司不登记,工商局没有预警机制可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该小贷董事长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多数小贷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小贷公司的处境很微妙,应该属于金融业范畴,但却按企业化管理,税收按25%收取,未享受到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小贷公司要扩大资金规模只有股东增资扩股和引进银行融资,但是银行融资上限的管制使得小贷公司难以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