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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项目4月起须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1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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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银监会公布“七不准”

  银行业暴利,尤其在高利差保护的利润下依然对多项基础服务巧立名目进行收费的问题,引起社会热议。针对此类问题,银监会昨天公布7项贷款发放禁止性规定,重拳治理银行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规范经营问题。同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3月底前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4月1日之后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银监会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今后,在公布的价目中,属政府指导价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再由法人总部及时对照调整;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各法人总部根据市场反应自行调整。

  银监会同时要求各家银行做到“四公平”,即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要做到“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七不准”直指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为实、中间业务收入为虚的水分问题。但酝酿中的银行收费服务管理条例一直没有出台,个人业务不合理收费、贷款业务过程中收取各种费用是否违规,其中利率和费率相加超出了四倍标准利率的合法上限是否违规,这些问题都依然尚待解决。(记者熊焱)

  7项禁止性规定

  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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