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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收费有望明码标价 收费应提前一月公示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07: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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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央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消费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使其接受服务。

  收费应提前一月公示

  日前,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收费乱象进行整治活动,并出台“七不准”政策,要求银行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试图控制此前广受市场诟病的银行乱收费现象。而对于服务价格的具体办法的出台也由此呼之欲出。

  此次出台的《办法》,较200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明码标价”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要求银行不仅要将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等地方公示,收取的费用应与其公示的费用相一致。《办法》还规定,如果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要在执行前至少3个月就以各种方式通知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服务收费项目也应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过渡期半年到一年

  如果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发现银行并未执行其公示的收费价格,今后也将有办法及时处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网上投诉邮箱地址等渠道,并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银行若不明码标价,或擅自对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起草《办法》的总体思路之一,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定价。”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将截至今年3月20日,新《办法》发布后将存在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并停止此前与本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晨报记者 姜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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