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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立案司法解释出台 畅通求偿渠道 下周三起施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同时,规定还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该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立案机构统一为收到申请法院
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使赔偿请求人从便民利民、及时快捷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服务中受益,有利于其更好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要求法院出具收讫凭证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规定对此加以延伸,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
不受理案件 给予程序救济
规定要求,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文予以审查立案。(温如军)